市老年事业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市老年事业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秘书科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局秘书科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公室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要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向区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